父母因血緣關係而自然產生的保護未成年子女的身份和對孩子的哺育和監護的責任被認為是對人類社會的一種天職,也被認為是義務性的權利,在法律上被稱之為 ‘親權’。 中國長期的傳統習慣認為父母對未成年孩子的保護擁有絕對權力,但是,日本法律並不是這樣規定的。
醫療現場的翻譯職責
作為醫療翻譯志願者,我接觸過不少在日本生活的華人。 他們大部分來日本時間不長、不太懂或完全不懂日語,當然他們對日本文化和日本社會的了解也非常有限,有時候甚至無法理解為什麼會遇到麻煩;而作為與之接觸的日本 人也同樣會覺得面前的中國人的行為和想法不可思議或無法對應。 在醫療翻譯的時候,我們不僅是醫患之間的病情和治療的說明媒介,有時候還會成為醫療問題之外的溝通橋樑。
日本醫療法明文規定,患者擁有對醫療行為的知情權和對治療的拒絕權。 根據這個條文,醫生在實施治療前,必須向患者對處方、手術、檢査等進行詳細說明。 說明內容不僅僅是期待的治療效果,同時還必須包括其副作用、成功率、預後狀況、有無其他可以選擇的治療方法以及費用等方面;患者也應該對自己的擔心和想了解的問題提出詢問 直到完全理解為止。 如果患者沒有相應的語言能力,上述過程很難實現。 醫療翻譯的必要性是讓患者享有正當的權益,同時也使醫院避免因沒有滿足患者的知情權和治療選擇權而觸犯法律。
日本的兒童醫療
前不久我被派往一家著名醫院為一個嬰兒的治療做翻譯。 當然接受翻譯服務的是嬰兒的父母—來自中國某大城市、在日本做短期學術研究的學者夫婦。 因早產和先天性器官畸形,嬰兒在出生後立刻接受了矯正手術並一直在備有嬰兒狀態監視裝置的病室接受治療,因為病情只能靠鼻飼。 年輕的爸爸媽媽只能是白天探視的時候在病室抱一抱自己的孩子,已經出生3個月的孩子還沒有吮吸過母乳。 從這對夫婦的舉止中能看得出他們對孩子的憐愛和希望早些把孩子抱回家的焦慮。 言談中他們也很慶幸孩子出生在日本,醫生護士對孩子的呵護很盡心,複雜的手術和長時間的住院也都是免費。
日本法定的兒童醫療自費是20%,但是每一個地方政府都有對兒童和青少年不盡相同的醫療費的補助制度,所以學齡前的兒童實質上都享受免費醫療。
父母拒絕對嬰兒治療時
因為要向這對夫婦說明對嬰兒治療的進展以及新的治療方案,醫療翻譯便被派遣到醫院。 通常的醫療翻譯內容是主治醫生或護士與病人之間的對話。 那天,主任醫生(小兒科業務領導)、主治醫生和護士長都參加了說明會。 主治醫生介紹說,前期治療達到了預期效果,但又發現了嬰兒的新問題,而這個病因隨時可能導致孩子窒息,醫生用檢查結果、參考數據和圖示詳細地說明需要繼續住院實施治療,希望 家長能同意,並接受新的治療方案。
這對夫婦事前對孩子的病情和醫生的提案已經有所了解,他們似乎也為那天的談話做了充分的功課:通過網上檢索和向國內醫療專家的諮詢了解了國內類似患者的治療狀況,同時 也接受了來自國內親戚的建議。 他們強調孩子戴上治療器械表現出不舒服,而且認為沒有醫生說的那麼危險,因此拒絕使用治療器械;他們還擔心孩子長期在醫院的孤獨和與父母分離的狀態,這會影響孩子的發育, 並主張自己家裡能夠提供比醫院更適合於孩子發育成長的哺育環境。 醫生指出,這個嬰兒因為早產和手術治療,不能與普通孩子同論,暫時還需要專業性醫護。
根據日本醫療法,醫務人員在對未成年兒童行使醫療行為之前有義務對其親權者進行充分的說明,並徵得同意。 本來對於醫生的說明,親權者有選擇醫療方式的權利,但是這種權力必須依照醫療法規定的‘治療方針的決定基於對孩子的最有益的考慮’。 如果不實施治療,被認定為不是對孩子最有益的選擇,父母的決定就可以被認定是侵害了孩子’接受治療的權利’,父母的’拒絕醫療’被看做是虐待兒童的一種行為 。 面對父母不同意孩子繼續住院,醫生嚴肅地指出,危險發生的時候,任何措施都是來不及的,孩子必須在醫院24小時監護狀態,並立刻開始新的治療。 如果你們不同意,我們會向司法機關報案,告發你們虐待兒童!
國家的公權干預
日本民法中設有停止親權或親權喪失制度。 當兒童被認為生命或身體將會受到重大影響,如果因得不到父母的同意或遭到親權者的反對不能有效實施治療的結果會損害孩子的利益時,可以停止甚至剝奪父母的親權 。 這是以國家公權利乾預失職的父母親、進而扮演父母的角色以保護兒童的措施。
親權的喪失是虐待孩子、惡意遺棄孩子等重大案件時所認可的非常嚴厲的製度,在日本民法還沒有這個制度之前,曾經有過一位1歲兒童治療中需要輸血,家長因為宗教理由拒絕 接受。 司法機關在幾個小時後做出裁決停止了父母的親權而使得那位孩子的生命被挽救。 這個報導引起了全國的關注,也是促進民法修改的一個重要契機。
這對夫婦不了解日本的法律,也沒有真正了解孩子的危險所在。 那位母親激昂地說:作為孩子的父母,難道我們沒有權利為孩子做出決定嗎? 醫生冷靜地說:因為你們的決定有讓孩子處於危險的可能,我們要為實施醫療而採取法律手段來保護孩子的生命安全。 “日本的法律首先保護孩子生命,而不是家長的權利!”
這對夫婦大概沒想到此時作為父母的身份會如此無為,儘管在場的醫護人員有理有據地解釋住院時間是會長一點,但治療難度並不是太大,也不會留下發育方面的後遺症 。 這對夫婦所有的擔心和理由都沒能達到帶孩子出院的目的,於是他們狂躁起來:“我們不接受這裡的治療!你們不讓出院,我們就不要這個孩子了!我們不能接受有殘疾的孩子 !”那位妻子拉著丈夫就走,他們不想再談下去了。
聽完我的翻譯,醫生護士的眼神和表情頓時凝固起來,他們對中國夫妻會毫無顧忌地說遺棄孩子的話啞然無語(這是日本社會道德和法律所不能容忍的!)。 經過略微商量,主任醫生義正言辭地說:“如果你們不要孩子,也可以。我們會把她治好,送到福利設施和日本的孩子一樣養大。同時我們會通過法律程序剝奪你們的親 權,你們將永遠不可能再見到這個孩子,也不能擁有作為這個孩子父母的任何權利!”
這對夫婦終於安靜下來,在法律面前他們清醒地選擇了服從。 預定一個小時的談話經過3個多小時溫和與強硬交替,這對夫婦才非常無奈地在談話記錄上簽了字。
醫院的努力和改善
儘管那場談話最終是以法律的壓力迫使這對夫婦接受了治療方針,醫護人員也意識到中國夫婦的很多擔心來自於沒能與醫護人員及時溝通而積累的不滿和兩國文化不同而產生的 誤解。 護士長說,他們非常理解這對夫婦對孩子發育的擔心,日本也有同樣的家長,只不過他們會接受醫生的建議,也不會有這樣激烈的抵觸情緒。 日本家長可以方便地與醫護人員溝通,而中國家長卻因為語言不通而無法享受應有的知情權才導致了種種擔憂和焦慮情緒的爆發。 他們向這對夫婦道歉,並建議他們利用病區內特設的父母與嬰兒家庭房間每週一次與孩子共度一夜來滿足與孩子在一起的慾望,同時也確定了每週請一位翻譯參與溝通 。
日本小児科學會醫療指南中除了保障法律的條文之外,也要求‘兒童保護者和醫療人員要為保護兒童的人權努力建立相互信賴的關係’。 醫院的各種成熟嚴密的規程保證了與患者和家屬實現上述要求的體系;而對於外國人,往往會因為沒有意識到語言障礙而無意中忽視了這些患者群體的權利和困惑。
因為其他工作此後我沒有繼續擔任這個醫院的翻譯工作,一個月之後,當我再次被派遣到那個醫院時,看到那位媽媽的情緒已經放鬆許多。 帶著治療器械的孩子被固定在搖椅上舒適地安睡著,護士詳細地介紹了孩子的成長情況,也要求爸爸媽媽能夠抽時間練習一些照顧孩子的技巧(嬰兒必須保持頭戴裝置被儀器監護的 狀態)以便跟孩子在一起時能夠保證孩子的安全和正確舒適的姿勢。
其間,兩位康復訓練師來到嬰兒室,他們是特意來給這個嬰兒進行發育訓練的。 他們告訴那位母親,通過測試和觀察,這個孩子沒有智力問題,也不必擔心發育遲緩,因為早產和手術等讓她經受了很多痛苦,比起同樣大的孩子,她的發育速度會慢一點, 但是一定會成長為一個普通健康的孩子,而不是留有殘疾的孩子。
主治醫生也拿來醫院特意為嬰兒購買的家用型器械對嬰兒佩戴尺寸進行調整,這是為了孩子出院後的繼續治療所做的準備。 醫院在努力滿足這對夫婦那天提出的各項合理要求,在提供服務的同時醫護人員也真誠地流露出對這位母親的理解和特殊的關照。
看到這麼多人都在為孩子忙碌,那位母親也坦率地承認醫院的確給孩子提供了專業性哺育和康復治療。 先前他們指責醫院不理解孩子需要父母呵護,但是真正和孩子在一起的每一個晚上,孩子不斷的哭鬧讓他們夫婦非常辛苦,根本不能合眼睡覺。 護士說,如果回家,每天都會是這樣的。
隨著孩子的好轉和健康發育,相信這對夫婦不僅能理解當初醫院的強行決定,也會從中日兩國在醫療制度、法律制度、倫理觀念以及醫院服務之不同的體驗中對日本有更深層 的了解。
供稿 歐陽蔚怡 【社團法人 異文化理解研究會】法人代表
編輯修改 客觀日本編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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